2005年5月2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新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一字之差的代价
  金进林怎么也想不到,由于一字之差,自己不仅损失一大笔钱,还连带把自己也“捎进”了监狱。当他清醒过来时,已是后悔莫及了。
  金进林是丽水市人,这几年做服装生意,发了点小财。2004年8月,他与义乌市一家私人服装厂签订了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,约定由这家服装厂在3天内供给金进林价值15万元的服装。这批服装是销往中东地区的,为了拉到这笔生意,金进林费尽了心计。为了保险起见,金进林在签合同时还付给了服装厂老板林某2万元人民币,言明为“定金”。林某当场出具收据一份,写明收到金进林“订金”2万元整。拿到这张林某亲自写的“订金”收据,金进林不由算起了这笔生意的收入,赚头还不少,金进林非常高兴。
  谁知乐极生悲。3天后,到了交货的日子,当金进林兴冲冲地按约去提货时,林某却反悔了,说是价格太低。林某说:现在原材料和工人的工资都在涨,这样的价格给你货,我是要亏本的。他要求金进林加价。金进林说:我当时与你签合同时是付了定金的,坚持要按合同的价格供货。可林某不依,说不提价,这2万元“订金”就不还了。双方就此发生了激烈争执。
  一怒之下,金进林把林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林某按违约责任双倍返还“定金”4万元。法庭经过审理后,认为: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及林某出具的收条上均明确地写明,金进林支付的2万元钱是“订金”而非“定金”。金进林要求双倍返还,没有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法院判决,林某应返还给金进林人民币2万元。
  判决下来后,金进林越想越窝火:自己好不容易揽到的一笔生意就这样“黄”了?走出法院后,看着嘲笑他的林某,金进林怒从心头起,操起旁边水果摊上的一把刀就朝林某捅了过去。这一刀下去,他为此付出了10年刑期的代价。(黄知民)